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,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

应急管理部发布了《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》(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),适用于判定冶金、有色、建材、机械、轻工、纺织、烟草、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。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对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提出了明确要求。

一、判定标准

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:

(一)未对承包单位、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、管理,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;

(二)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,上岗作业的;

(三)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。

存在硫化氢、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:

(一)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、建立安全管理台账,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;

(二)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,或者未执行“先通风、再检测、后作业”要求,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。

新版判定标准更突出易发生群死群伤的重大隐患,冶金、有色行业聚焦高温熔融金属和有毒有害气体;建材行业聚焦事故多发的清库作业、可燃和有毒气体;机械行业聚焦铸造工艺熔融金属等高风险设备设施和作业环节;轻工行业聚焦食品制造、白酒生产、造纸等行业高风险设备设施和作业环节;纺织行业聚焦高风险设备设施附近人员场所设置、禁忌物料混合存储;烟草行业聚焦熏蒸作业场所、烟丝制造中毒窒息等重大风险环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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